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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業違法行為處罰
發布時間:2018年05月11日 16時07分29秒 信息來源:民爆處
民爆行業違法行為處罰 | |||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法定期限 | 7日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7日 |
實施機關 | 陜西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 咨詢電話 | 029-85735539 |
責任處室 | 軍工安全生產與民爆行業管理處 | 監督投訴電話 | 029-85735561 |
辦事對象 | 法人 | 辦理地點、時間 | 西安市翠華路107號、工作日 |
法定依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6年第466號令)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2006年第17號令)第二十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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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責任:發現涉嫌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有關條款列舉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2.調查階段責任:省國防科工辦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 |||
3.審查階段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 |||
4.告知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 |||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 |||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責任令停業(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取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 |||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責任依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